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松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然興有限公司、 李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