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聲請人豐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俊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鈺傑 即蓮淨園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同年3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補正下列事項:①如欲請求利息,請敘明利息。②提出蓮淨園藝企業社109年10月間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如其現負責人已非林鈺傑,請 陳明 是否更正債務人為「林鈺傑」。③釋明為何系爭債務僅餘222,000元未受償,為何債務人仍給付面額250,000元之客票,本件是否尚有其他釋明文件,如債務人簽收之估價單、兩造對話紀錄等,若有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2月25日、同年3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