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江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玉錦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汶菁 即 江岳璁 之繼承人、 江欣玗 即江岳璁之繼承人、 江欣蓉 即江岳璁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4萬1880元【計算式:新臺幣843萬2130元+美金1萬7千元x匯率31.35+美金28萬元x匯率32.0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萬49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