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