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958號債權人 邱鼎智 債務人 曾馨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馨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馨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或更正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101年12月30日抑或
102年3月11日(依票據法第133條,支票僅得請求提示日之後之利息)?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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