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華興
一、債務人温華興(聲請人誤繕為 溫華興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温華興(聲請人誤繕為溫華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