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劉仲恒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