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原告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原告與被告 林靖宏 、 林靖文 、 鄭碧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0,358元,嗣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3,596,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已繳納之31,195元,尚應補繳5,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