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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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被上訴人錡鴻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倬豪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23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