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61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泰安 債務人 王政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隨時更正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