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編號一及二所列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確定日期均應分別更正為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三九五號及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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