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0﹒022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以98年度毒偵字第3854、4060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22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22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上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