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