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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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476號聲明人 林佳君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賢卯 不幸於民國104年5月23日死亡,聲明人林佳君為被繼承人之長男 黃隆文 之配偶,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賢卯於104年5月2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子黃隆文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明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明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媳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明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童秉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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