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洪崇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聰 明、 張聰珍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第一類全部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小半天││532-2│空│4737│全部│ 張聰明 、張聰││││││││白│││珍(各2分之1)│├──┼───┼────┼────┼────┼────────┼─┼─────────┼──────┼──────┤│002│南投縣│鹿谷鄉│小半天││535│空│38812│128048分之14│張聰明、張聰││││││││白││006│珍(各128048│││││││││││分之7003)│├──┼───┼────┼────┼────┼────────┼─┼─────────┼──────┼──────┤│003│南投縣│鹿谷鄉│中湖││1180│空│2384.77│8分之1│張聰明、張聰││││││││白│││珍(各16分之1│││││││││││)│├──┼───┼────┼────┼────┼────────┼─┼─────────┼──────┼──────┤│004│南投縣│鹿谷鄉│中湖││1183│空│2236.09│8分之1│張聰明、張聰││││││││白│││珍(各16分之1│││││││││││)│├──┼───┼────┼────┼────┼────────┼─┼─────────┼──────┼──────┤│005│南投縣│鹿谷鄉│中湖││1330│空│574.73│8分之1│張聰明、張聰││││││││白│││珍(各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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