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春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380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春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63、17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2年1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65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6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憑。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73公克,驗餘淨重0.71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3.446公克、檢驗後淨重3.43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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