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施東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施東益於民國94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至民國98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3月13日止累計72,584元正未給付,其中20,071元為本金;52,51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84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071元施東益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