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健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健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健宏前犯詐欺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52號裁定更定刑期為1年5月,復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法授矯教字第1120180029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陳明呈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施宜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