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江龍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約克 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雯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SCAA0000000號、SCA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