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琉球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雅玲 、債務人 張揚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主張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1.79%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3.502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