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余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3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