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明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明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沈明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