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簡廷益 相對人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耀捷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耀捷科技有限公司人於107年4月20日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3,464,000元,到期日107年10月20日,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一件、戶籍謄本二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8年1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案外人耀捷科技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731│(空│(空│76.00│全部│張文馨(全部)│││││││-0011│白)│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0749│花蓮縣花蓮│民意段│住家用、│一層41.63│85.66│陽台│4.50│平方公尺│全部│張文馨(全部)│││-000│市○道路│0731│鋼筋混凝│二層44.03││││││││││174巷3號│-0011地│土造、2││││││││││││號│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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