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岳惠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