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債權人 高澤蘭 債務人 謝定 紘
謝瑀婕 即世緯工程行
一、債務人 謝定紘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依據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原因及事實」欄內,關於債務人謝定紘欠債權人高澤蘭薪資未付等之記載,以及其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資方簽章僅載有「謝定紘」等之記載,可知與債權人間有勞動契約關係之主體,乃為謝定紘而非謝瑀婕即世緯工程行,故債權人僅得向謝定紘本於勞動契約而請求給付薪資,其餘向謝瑀婕即世緯工程行為該等請求之部分,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