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翊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809號,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8號),經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高翊藍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高翊藍(患有中度精神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前於民國102年2月5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3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102年5月7日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102年5月10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於102年12月24日,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9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上開案件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又於103年1月28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9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3月11日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4月21日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湖簡字第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案件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二案),上開第一案、第二案並接續執行至104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未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5年9月30日4時3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徒手竊取店員 蔡至城 管領之貨架上巧克力蛋糕2個、韋恩特濃咖啡2罐、修眉刀1包、明治黑巧克力1片、UNT指甲彩油1瓶等商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96元),得手後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黑色手提包內,並至店內櫃檯處,向蔡至城購買香菸1包,結帳付款60元後即行離去。嗣因蔡至城察覺有異,調閱店內監視影像畫面發現上情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於同日5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查獲高翊藍,並當場扣得上開竊得之物品。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6年2月16日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至城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偵卷第24-26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監視影像列印照片10張、查獲照片4張(偵卷第21、27-28、36、38-44頁)附卷可稽,且有扣案之監視影像光碟1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均
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非佳,其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藉由不法方式獲取財物以滿足私慾,侵害他人對於財物之管領權限,所為實有不該,惟衡酌本案被告於本院已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所竊得物品業已扣案返還被害人,及被告自陳其學歷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卷第22頁)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得之上開商品,業經扣案並發還被害人(偵卷第36頁),依上開規定,自無庸併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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