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培真 被告 蔡旻霏
(現於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2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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