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7年度訴字第15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7年訴字第15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審決定書107年訴字第15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1月
31日106年度再字第7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所為之拒絕國家賠償決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訴願,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決定訴願不受理,且駁回其再審申請。訴願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之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各該訴願再審決定、訴願決定、各該法院之拒絕國家賠償決定,並命臺北地院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三、查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至同法第97條所定再審程序,係就已經確定之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則無得再行提起訴願之規定,自不能創設對於再審決定亦得提起訴願。訴願人對臺灣高等法院之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太郎 (請假)
委員 葉麗霞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陳為祥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邱瑞祥 委員 蘇素娥 委員 簡慧娟 委員 王梅英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