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正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正興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十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六至十六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董正興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㈠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犯罪確係附表編號一判決確定前所犯;㈡如附表編號六至十六所示犯罪確係附表編號六判決確定前所犯,是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皆為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8日│98年9月6日│98年8月28日│98年9月6日│98年12月15日│99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9年│院檢察署99年│││毒偵字第4466號│毒偵字第4466號│毒偵字第4466號│毒偵字第4466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31、865號│31、86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院│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實││2748號│2748號│2748號│2748號│第130、131號│第130、131號││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院│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決││2748號│2748號│2748號│2748號│第130、131號│第130、131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附表編號五至七所列之罪,業經本│││27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確定。│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130、1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確││││定。│└───────┴───────────────────────────────┴───────────────┘┌───────┬───────┬───────┬───────┬───────┬───────┬───────┐│編號│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99年2月3日│99年6月2日│99年6月2日│99年3月29日至│99年3月28日13│99年5月3日││││││6時40分許為警│時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1、│毒偵字第3773號│毒偵字第3773號│毒偵字第1510號│度毒偵字第1510│毒偵字第2242號│││865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院│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字第││實││第130、131號│第132號│第132號│第134號│第134號│2090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院│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字第││決││第130號│第132號│第132號│第134號│第134號│2090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100年1月31日│├──┴────┼───────┼───────┴───────┼───────┴───────┼───────┤│備註│附表編號五至七│附表編號八、九所列之罪,業經本│附表編號十、十一所列之罪,業經│附表編號十二、│││所列之罪,業經│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132號判決│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134號判│十三所列之罪,│││本院以99年度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業經本院以99年│││訴緝字第130、│││度審訴字第2090│││131號判決定應│││號判決定應執行│││執行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年貳│││年柒月確定。│││月確定。│││││││└───────┴───────┴───────────────┴───────────────┴───────┘┌───────┬───────┬───────┬───────┬───────┐│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犯罪日期│99年4月25日起│99年12月06日│99年12月06日│99年10月某日起│││至99年5月3日│││至99年12月6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毒偵字第2242號│度毒偵字第129│度毒偵字第129│度偵字第1655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訴字第││實││2090號│第662號│第662號│320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100年6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訴字第││決││2090號│第662號│第662號│320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100年8月4日│├──┴────┼───────┼───────┴───────┼───────┤│備註│附表編號十二、│附表編號十四、十五所列之罪,業││││十三所列之罪,│經臺灣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62││││業經臺灣本院以│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9年度審訴字第│確定。││││20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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