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晨驊育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撤銷。
一、是否對育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如不請求,來函撤銷,並釋明正確債務人名稱。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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