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甲女法定代理人乙男法定代理人丙女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1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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