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 分院112年抗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2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惟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112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提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張惟智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意旨狀所載。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確定,受刑人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卷第7頁),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另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審卷第7頁),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亦於抗告狀載明其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是本院無再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合予敘明。
三、立法者就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採併科主義,而採限制加重原則,其旨在反應刑罰執行在功能上具有邊際遞減效應,且因併科不利於被告之社會復歸,乃秉於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以避免數罪併罰因責任重複非難而淪於苛酷。是法官於另定應執行刑裁量時,自應遵守複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綜合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有無差別等犯罪情狀而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之整體判斷。倘整體判斷結果,各罪間之獨立性甚高,或侵害不可回復、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例如:殺人、重傷害、妨害性自主等),或反映出被告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皆較低,均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反之,則允宜為較低執行刑之宣告,並注意維持輕重罪刑罰體系之平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45號、第1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抗告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固非無見,然查:

㈠、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為公共危險罪、編號3為賭博罪外,其餘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而依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抗告人均係參與詐欺集團而擔任車手工作,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4月至7月間,其中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為同一天所為(如編號5、6;7-9;15-19、35-37;20、21;22-28;30-34),可見抗告人如附表所示犯行,同質性甚高,區別性較小,雖詐欺取財罪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所犯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獨立性甚為薄弱,是於裁判確定後之定應執行刑程序,仍應考量此等犯罪之特性,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另為整體之檢視及評價。
㈡、詐騙集團犯罪,多以被害人報警處理或提出告訴為偵查發動之開端,然因被害人散在各地,基於法定管轄權之因素,嗣後偵查及審理法院可能不同,未必得以合併審判,因而可能發生同時期犯罪分由不同法院審理並確定之情況,此為司法管轄權制度運作使然,不應於定應執行刑程序時轉嫁為受刑人須承擔之不利益因素,換言之,不同被害人案件是否由相同法院合併判決,容非受刑人所得強求,然就後續定應執行刑程序而言,刑事訴訟法既然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即應由受理定刑聲請之法院,在不受起訴管轄限制之情況下,以受刑人整體犯罪歷程、犯罪特性及刑罰特別預防與個別預防之目的綜合考量,合併為單一之應執行刑宣告,不再因不同被害人由不同法院各別判決確定等因素,對受刑人為重複、過度之評價。抗告人如附表編號2、4至44所示犯行,犯罪時間有重疊,犯罪情節均相同,則本件因被害人所在位置或偵查機關管轄區域不同,或因被害人報案時間前後差異,導致抗告人於同一時期之犯罪行為,分由數案起訴審理,並分別確定,非屬可歸責於抗告人之情況,因而於後續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與合併審理並定應執行之情況相較,不應有更為不利之情況,以符公平原則。
㈢、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前分別經另案裁定或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其中犯罪次數最多者為附表編號20至37之罪,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顯係慮及本件犯罪之特性,採取限制加重方式定刑,考量各罪之差異性甚小,犯罪時間密集等因素所為之整體性評價,避免單一宣告刑對應執行刑所生之加重效應失衡。相較於此,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並於裁定理由中載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44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各罪罪名、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情節、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語,然本件僅附表編號1、3之罪非詐欺取財犯罪,其餘犯罪之犯罪時間、情節、罪名與罪質均高度一致,部分犯罪時間更有重疊,各次犯行之差異性甚小,與原裁定上開記載之理由似有未盡相符之處,則原裁定裁量權之行使,容有未盡妥適之處,抗告人指摘原裁定定刑過重,即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原裁定就附表編號42之犯罪日期,有與原確定判決記載不一致之疏漏,併予敘明。
五、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原審法院既已就本案各罪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自為裁定並無損受刑人之審級利益。爰於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內,考量附表所示犯罪,除編號1屬公共危險犯罪、編號3為賭博罪外,其餘均屬參與詐騙集團之詐欺犯行,犯罪時間集中,手法相同,各罪差異性甚低,並斟酌各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兼衡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附表:受刑人張惟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圖利聚眾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14日109年5月14日108年11月起(偵結起訴日109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342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53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1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5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5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9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7日110年2月1日109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6日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12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12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1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4日110年5月24日110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12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12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1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4日110年5月24日110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3日109年4月22日109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12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76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4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8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8日至7月2日109年7月2日109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76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76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2日109年7月12日109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3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3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7月11日)109年6月5日109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3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99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252627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282930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8日109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31323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34353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7月12日109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37383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2日109年4月17日至20日109年3月4日至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82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7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7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6日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40414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4月旬)109年4月20日109年6月24日至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7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7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4344以下欄位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13日至22日109年3月6日至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7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1.編號4至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3.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4.編號15至1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5.編號20至3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6.編號38至44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224、24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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