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6175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瀅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參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零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