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069號債權人 陳灯炎 即聖福工程行債務人華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駿騰 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雖於105年12月23日提出蔡駿騰之戶籍謄本及陳報補正說明,然未能提出釋明蔡駿騰係債務人之相關文件,且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駿騰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