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9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葉淦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清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