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林萱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6,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213,034元
213,034元
2
利息
206,062元
113年2月22日
113年8月4日
(165/366)
11.78%
10,943元
3
利息
22,395元
22,395元
4
利息
20,193元
113年6月27日
113年8月4日
(39/365)
15%
324元
合計
246,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