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9號

原告 王貴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董事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解除董事關係訴訟,並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及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9日送達原告(113年8月30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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