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永舜選任辯護人蔡祥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蔡晉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徐萍萍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永舜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