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0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衍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9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9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衍杉犯詐欺財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劉衍杉明知其母親 戴妙存 業於民國108年6月16日死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向 許澤國 佯稱附表詐術內容欄所示話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陸續於編號1至3所示日期依該等編號所示方式暨金額,親自交付或匯出款項至指定受款帳戶欄所示帳戶既遂,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
二、認定有罪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衍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易卷第44頁),核與告訴人許澤國警偵及證人 鄭冠 予警詢證述內容相符(警卷第15至31頁、偵一卷第25至28頁),復有 鄭冠予 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岡山平和路郵局存摺影本(帳戶資料詳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監視器擷取照片、借據影本、被告所傳母親戴妙存住院照片及戴妙存個人戶政基本資料(警卷第48至49、67至9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另被告主觀上顯係基於整體持續不中斷之犯罪計畫,利用母親住院急需醫藥費之相同事由,於密接時間內三次訛詐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附表編號1至3所示款項,基本構成要件行為亦屬相同,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爰認應包括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復依犯罪次數及侵害法益程度作為量刑參考,方屬允當,公訴意旨認編號1至3應數罪併罰,尚屬有誤,附此敘明。
(二)審酌被告陸續詐騙告訴人至其受有9萬9000元損害,且於偵查中飾詞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惟終能於審理中坦認全部犯行,另已與告訴人口頭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其所受部分損害,從111年1月截至判決為止已分期履行8期款項(每月1期,每期2000元,易卷第44頁),另兼衡被告前案紀錄、大學畢業及自述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被告5年內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紀錄而不符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要件,附此敘明。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同條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立法目的在於平衡保障被害人求償權與國家刑事執行程序,同時避免被告可能陷入一方面須面臨被害人求償、另方面恐遭法院判決沒收犯罪所得之雙重剝奪困境。參考德國審判實務意見多認為不法利得沒收制度具有「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之性質,是倘被告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雙方利益狀態已獲適度調整,被告亦已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應類推適用上述「合法發還被害人」規定而不予宣告沒收。被告實施本案犯行詐得9萬9000元犯罪所得,惟其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1萬6000元,已如上述,此部分依前揭說明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再諭知沒收,至其餘8萬3000元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因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且金額確定,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末被告所持使用通訊軟體LINE之行動電話雖係渠實施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但該物品既未扣案且為一般日常生活所使用,可替代性極高,倘予沒收所生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甚為輕微,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此外亦無從證明現時尚屬存在,為避免將來執行困難,遂不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俐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施詐時地、詐術內容匯款(交付現金)日期及金額匯款帳號劉衍杉指定受款帳戶1110年5月14日18時許在許澤國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內,佯稱:因母親重病住院急需醫療費用,故向公司預支現金15000元,但該筆現金遺失而需借款云云許澤國於同日20時9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岡山郵局」ATM提款後後交付1萬8000元予劉衍杉略略2110年5月16日某時許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許澤國,佯稱:因母親重病住院需要開刀,故需借款支付醫療費用 云云翌 (17)日15時3分許匯款5萬1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平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冠予所有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110年5月25日某時許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許澤國,佯稱:因母親需要施打顯影劑、做心導管手術,故需借款支付醫療費用云云翌(26)日10時20分許匯款3萬元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