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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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017號債權人 古秋森 債務人 潘明楷 即 潘居雄 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宛詩 即潘居雄之繼承人債務人 潘姿妤 即潘居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潘明楷即潘居雄之繼承人、潘宛詩即潘居雄之繼承人潘姿妤即潘居雄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居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