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第1、2、3號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竊盜│恐嚇│││搬運贓物│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項│第三款││├───────┼─────────────┼─────────────┼────────────┤│犯罪日期│94年10月7日│94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92年10月6日起至││││94年10月中旬某日│93年2月26日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5│93││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0931│2981│19315│├───┼───┼─────────────┼─────────────┼────────────┤││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壢簡│易│訴│││號├─┼─────────────┼─────────────┼────────────┤│事││號│323│329│263││├─┼─┼─────────────┼─────────────┼────────────┤│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3│4│4│││期├─┼─────────────┼─────────────┼────────────┤│││日│13│24│1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5│95│95││確│案├─┼─────────────┼─────────────┼────────────┤│││月│壢簡│易│訴││定│號├─┼─────────────┼─────────────┼────────────┤│││日│323│329│263││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4│5│4│││期├─┼─────────────┼─────────────┼────────────┤│││日│22│20│2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1、2、3原定應│附表編號1、2、3原定應│附表編號1、2、3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