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慶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芝綾 、 戴師燕 、 余次妹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