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訴人 賴俊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上訴人 張草池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劉育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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