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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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定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須有簽章,如已遺失或欠缺當事人簽章,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二、請陳報配偶 翁國英 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楊吳天女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楊吳天女及聲請人之配偶翁國英最近2年國稅局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四、所列扶養親屬楊吳天女,聲請人最近二年每月實際支付之扶養費用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五、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楊吳天女,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與配偶如何分擔扶養子女之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子女每學期之費用明細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何個人因素(例如:業務上、工作上需要),以致每月電話費需1,300元始能維持個人基本生活需求?
九、聲請人自陳負債累累,無力支付每月高達18,007元之高額協商款,請釋明聲請人何以有能力與配偶分擔汽車貸款,每月並支付8,153元?並請釋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汽車貸款資料。
十、聲請人自陳每月需支出汽油費用3,320元、汽車強制責任險及汽車修繕費等費用,惟未見聲請人陳報現擁有任何汽車。請再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任何汽車?如名下無任何汽車,是否幫他人墊付該些費用?
十一、聲請人自陳每月需支出醫療費用500元,兩年共需支付12,000元,請聲請人釋明有何個人疾病需定期追蹤治療?如有該情形,並請提出疾病之診療紀錄,並陳報目前就醫狀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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