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聲請人所列扶養親屬乙○○,請釋明乙○○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提出受扶養親屬乙○○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乙○○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受扶養之親屬乙○○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就受扶養人乙○○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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