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444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債務人 鄭龍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龍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所發之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三九四四四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鄭龍兒,已於民國102年8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