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明對相對人乙○○請求清償之法律上依據及其證明文件,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同時載明「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98年4月20日」等字樣,語意不明。),該裁定於98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