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本院準備期間經
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本院於108年11月15日發佈通緝,被告於109年1月1日經警緝獲,因其另案執行中而無羈押必要;復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復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再經本院於110年1月8日發佈通緝,為警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考量被告數次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再權衡被告所犯對社會秩序之影響程度暨羈押對其權益之影響,足認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自民國110年1月30日起羈押3月,復於110年4月26日裁定自110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上開裁定書附卷可參。
㈡本案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並
已於110年4月15日宣判,判決聲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110年5月18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於110年6月16日函請新北地方檢察署予以執行,於110年6月24日送監執行,有本院110年6月16日新北院賢刑真110訴緝5字第29714號函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從而,被告既已送監執行,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是本件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林建良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