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愛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臺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建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聲請人另對債務人 沈義評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查其住於高雄市鳳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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