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廿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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